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