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