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