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