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