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