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