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