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第五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