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