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