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