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