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