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