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