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