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