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