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