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