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