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