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