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