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