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