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