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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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