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