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