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