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