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十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