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