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