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