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