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