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