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公司暂停或者撤销其保安员资格。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