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