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