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书;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