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六十条 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