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或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由兼并、收购的一方将兼并、收购协议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交通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