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