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