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