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