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